文号:京财税[2003]1379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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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科委、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请符合文件规定的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单位于2003年l0月8日至2004年1月31日尽快到北京市财政局和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
二、出版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单位在办理资格认定和退税审核程序时,比照财驻京监[2003]73号文件的规定操作执行。科技音像制品单位在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携带由新闻出版局开具的资格认证函,并附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此外,退税单位的资格认定材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为2002年度。
三、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和进口影视作品的认定程序另行通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