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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文号:桂财税[201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1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

文号:桂财税[2011]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6-1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征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工作难度大,各级财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政策的重要意义,要从大局出发,顾全大局,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增加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证调整政策惠及纳税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后,将对全区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要及时、足额征税,保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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