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9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