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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11-5-4 【注: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11-5-4

    【注: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本文自2012年1月1日起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为便于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您”)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您应办理的事项及相关责任告知如下:
   
    一、项目登记
   
    您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栏目的内容。
   
    您逾期不报送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税款预缴
   
    您应当在销售(含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您逾期不申报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您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您逾期不预缴税款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您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条款部分失效】
   
    备注:红色字体条款修改为—您应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销(预)售收入时,自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税款清算
   
    (一)您开发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二)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可以下达清算通知,通知您进行清算申报。您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我们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资料: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相关资料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四)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核定您的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您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经我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进行清算申报的。
   
    上述第1、第2和第5种情形,我们还将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涉嫌违反《会计法》和《刑法》的,我们将依法移送会计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您如果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款缴纳
   
    您清算申报时还应补缴税款的,应及时缴清。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您应按我们确定的补、退税期限和税额办理补退税手续。
   
    经清算您应补缴税款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将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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