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