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6-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