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10]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证券机构已扣个人所得税款征缴方式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并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以预缴方式,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征收。
二○一○年二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