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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免征2004年度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函[2004]3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28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峰峰

                              
             文号:冀地税函[2004]3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28
———————————————————————————————————————邯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和峰峰矿务局五矿申请减免资源税的请示》(邯地税发[2004]97号)收悉。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牛儿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五矿于2004年9月26日因邯郸峰峰矿区永顺煤矿非法越界开采下架煤,引发奥灰水突发事故,导致两矿被淹,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峰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至11月份已实现资源税342万元,同时免征其12月份实现的资源税税款。免征峰峰矿务局五矿2004年度资源税18万元。

  免征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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