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国家调整了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月营业额由现行的5000元上调至2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现行的100元统一上调为500元。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