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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文号:黔地税函[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

文号:黔地税函[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现将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未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之后,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

   二、对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但尚未批准的企业,暂停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之后,再按新规定进行审批。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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