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现将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未出台之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之后,按照新规定调整执行。
二、对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但尚未批准的企业,暂停审批。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出台之后,再按新规定进行审批。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