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11]8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4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产损失后续管理
(一)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损失类别、申报金额、申报时间、扣除年度等内容,定期统计汇总上报统计表。各市、州、地地税局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也应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并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统计表》。
(二)上一级地税机关每年要对下一级地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主管地税机关应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纳入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通知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单位)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统计表(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