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黔地税函[201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2-12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