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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422
核心提示: 文号:沧地税函[2008]1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8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沧州市地方

                              
                     文号:沧地税函[2008]17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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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减免税政策的落实,促进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减免税审核、审批原则。

    (一)分级审批、逐级负责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批,一律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在减免税审核过程中,要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确保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 二)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一致性原则。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即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照顾。

    (三)规范化要求原则。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的,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照顾。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年减免房产税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税额2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扩权县(市)年减免房产税税额20万元以上的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市局直属各单位房产税减免20万元以下的,一律上报沧州市局审批。

    (二)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上报沧州市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扩权县(市)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上报沧州市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直接上报省局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市局直属各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30万元以下的,一律上报沧州市局审批。

    第五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财务制度健全;

    (二)收入与成本核算真实准确;

    (三)记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各项税收按规定如实记提、申报;

    (五)各税无核定征收(印花税除外)内容。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须具备下列困难性条件之一:

    (一)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资金严重不足,无力支付税款的;

    (二)企业处于停产(停业)、半停产(停业)状态,靠辅业维持留守人员开支,亏损严重而无力支付税款的;

    (三)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收入或有微少收入,无力支付税款的;

    (四)企业虽处于连续生产经营状态,但由于多年亏损或当年度发生较严重亏损,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形成较大损失,缴纳税款有一定困难需要扶持的。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经济类型、投资人(单位)或隶属关系、注册资本金、法人代表、职工人数(其中在岗、待岗、离退休人数)、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企业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等;

    2.上年度经营情况,包括收入、成本、税金、费用、利润等指标;

    3.减免年度截至8月底经营情况及全年预计经营情况(内容同上);

    4.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即造成资金困难无力支付税款的理由;

    5.申请减免税种的计税依据,如房产税的房产原值、计税余值、应纳房产税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占用面积、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地段等级、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款等;

    6.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减免税额、期限的具体要求。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上年度及减免年度8月份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及弥补款项明细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减免税报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按规定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一式四份),填写拟减免税种的减免税申请表,连同反映企业至8月底经营情况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交及弥补款项明细表等资料于9月10日之前一并报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管理人员应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的形式,调查的内容,企业 申请情况是否属实,需补充说明的问题(其中对房产税减免要说明有无房产出租及出租房产的纳税等情况),同时提出本级核实办理意见并签字盖章。企业申请报 告、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在9月20日前上报县(市、区)局。

    县(市、区)局对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要认真审核,对减免税额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实。审核无误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由县(市、区)局审批(行文批复)并逐 级上报备案。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要提出审理意见并向市局行文请示,扩权县(市)直接向省局行文请示同时抄报市局。报市局审批和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要分 别行文,行文时对2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要分户说明情况。同时按税种填制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并将企业申请、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留存一份,其余上报。报市 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为一式一份,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为一式两份。单税种减免税款20万元(含)以上的,要于10月8日前上报至市局;单税种减免税款 20万元以下的,要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局。

    市局根据县(市、区)局的请示,进一步审核减免税有关资料,对减免税额较大、有影响的可派员实地核查。对情况不明、依据不足、资料不全、数据不清的请示, 一律不予受理。需向省局行文请示的减免税,要按照税种填制全市减免税报批汇总表,连同县(市、区)局上报的资料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局(一份),其余 减免税资料市局留存,以备查验。需经省局备案审核的减免税,填制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备案表,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局一份。

    第九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款所属时间为当年度,以前年度的减免税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办理。 

    第十条  减免税批复与资料管理。

    市局根据省局减免的批复,行文有关县(市、区)局、直属各分局。应保存的资料包括省局的批复、县(市、区)局、直属分局和本级减免税报批汇总上报资料与企 业减免税申请原件各一份。市局依权限自行批复的减免税应保存的资料包括本级批复与下级上报的各种请示文件、资料原件各一份。

    县(市、区)局根据市局的批复行文基层税务征收单位贯彻执行。应保存的资料包括市局的批复,上报市局的请示、报批减免税汇总表和企业减免税申请原件各一份。县(市、区)局依权限自行批复的减免税应保存的资料包括本级批复与下级上报的各种请示文件、资料原件各一份。

    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局的批复通知企业并监督执行。应保存的资料包括县局批复、上报县(市、区)局时自留的请示、调查报告与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申请表等各一份。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需保留税务机关的批复作为享受减免税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监督与检查工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要用于补发欠发的职工工资、补缴社保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和发展生产与经营,不得 用于发放奖金、股利或分红等其他用途,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进行跟踪监督,发现申报不实、使用不当的,要收回减免税款,并依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县(市、区)局年终将《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备案表》上报市局,将经省、市局批复减免税纳税人的减免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于减免年度次年的2月20日前 上报市局。市局对减免税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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