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云财综[2011]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2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

文号:云财综[2011]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12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