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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文号:邢地税发[2004]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11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邢台市印花税征

                               
                        文号:邢地税发[2004]6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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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邢台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在我市境内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经济活动、经济交往中书立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薄》。纳税人按要求领用并按合同类别进行分类编号,逐项逐份及时登记。此帐薄要建立在企业的财会部门,大中型企业在有关合同签订部门也要按要求设置登记薄。

    第四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及时、准确申报应税合同的印花税额,大中型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合同会签制度,即在签订合同时,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财会部门同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意见,保证财会部门及时掌握合同签订情况,以便足额完税。

    第五条  纳税人按要求妥善保管各类应税凭证。《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及合同、协议等涉税资料的原始凭证,应按规定保存10年。

    第六条  印花税实行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据实征收可采取“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可采取核定比例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征收方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并通知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附件一)

    第七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采取“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时,按照应税凭证的性质和所适用的税率,自行计税、购花、贴花。

    第八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完整、应税凭证保存齐全、《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后,可汇总缴纳印花税。(附件三)

    批准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书立和使用未经批准汇总缴纳的其他凭证时,仍按规定贴花纳税。

    实行汇总缴纳的凭证必须编号、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份数、计税金额、应纳印花税额,做到凭证、封面、缴款书三者数字一致,以缴款书缴税代替贴花。

    第九条  征收单位可以委托金融、保险等部门代征印花税,对对方同一类应税合同数量较多,经批准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凡不符合汇总缴纳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一律实行代售印花税票,当场监督贴花。但代征的印花税必须与本单位同类凭证的印花税税额相等。

    代征印花税汇缴的凭证,必须加注税务机关配发的代征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第十条  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按全省统一规格(式样附后)刻制,发给实行汇缴的单位使用。刻制的汇缴章要统一编号,造册登记,严格发放制度。原来凡不符合统一规格的汇缴章收回销毁。

    实行汇缴的单位,必须专人保管汇缴章,不准转借,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用于其他凭证,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  财务制度健全、账簿资料比较完整,能够正确核算购销金额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虽设置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但登记不齐全、不真实,或者应税凭证管理不规范、不能完整保存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纳税人申请按核定比例征收的。

    经检查不符合据实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县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其据实征收方式,采取核定比例征收。

    第十二条 按照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按《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件二)执行。

    对于《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按应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率,据实贴花完税。

    第十三条 对于建账确有困难或账簿混乱,购销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据实征收或者按核定比例征收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印花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纳税定额。个体工商业户的年纳税定额不低于10元。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定额核定期限一般为一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核定或调整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调整定额。

    第十五条 实行汇总缴纳和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税款。

    实行“三自”纳税和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完税情况报告和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相关权利许可部门代征印花税。

    第十七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代售印花税票,并按规定付给代售手续费。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订印花税票委托代售合同,并发给代售许可证,代售许可证应悬挂于印花税票代售场所,以备查验。

  代售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税款。不足200元的,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印花税专项检查制度。全年检查不低于两次,上半年随地方“三税”专项检查一并进行,下半年适时进行。每次检查对不同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面,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代售资格。

    (五)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取消其汇总缴纳资格。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七)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实际发生的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的20%时,应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

    (一)分征收方式、分户纳税资料等。便于分析、统计、管理、检查。

    (二)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便于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邢台市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邢台市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书

    2、印花税核定比例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3、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格式及式样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邢地税发[2004]61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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