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7]1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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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方便车船税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全省启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不得交给保险机构代开)。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 ”字样。其中《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在办理结报票证时使用,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照一类票证管理,严格执行结报缴销制度。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