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发[2007]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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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