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财税[20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3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哈尔滨市红十字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税局
黑龙江省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