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黑财税[201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7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黑龙江省红十字会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