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6]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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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便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精神,省局决定,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启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该完税证为一联式(白纸黑油墨),票证名称中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该定额完税证面额为110元,专门用于征收10人以下乘人汽车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10人以下乘人汽车)式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20061)冀地车××××号
税目:乘人汽车(10人以下) 税 额: 壹 佰 壹 拾 圆
车牌号码:
税款所属期: 年度 税务机关(盖章)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凭证为一联收据联,交纳税人收执,只能用于征收10人以下乘人汽车的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