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传[200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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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已经国务院发布,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省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待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新办法出台前各地暂不办理2007年度车船税纳税申报,暂不征收税款。
各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可以继续追征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欠税,并做好车船税开征前的准备工作。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