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7]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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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市、县局为单位,对涉及停用和以前年度已过期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及免税标志,于2007年4月30日前制作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和监销人员签字后,统一集中销毁,并将留存的影像资料连同销毁清册一并报省局备案。
二、销毁方式和账务处理方法要按照省局规定(冀地税函[2007]13号)要求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