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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函[2007]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7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

                              
                文号:冀地税函[2007]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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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市、县局为单位,对涉及停用和以前年度已过期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及免税标志,于2007年4月30日前制作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和监销人员签字后,统一集中销毁,并将留存的影像资料连同销毁清册一并报省局备案。

    二、销毁方式和账务处理方法要按照省局规定(冀地税函[2007]13号)要求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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