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冀地税函[2009]1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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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