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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 文号:冀地税发[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1各有关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文号:冀地税发[2007]7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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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对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从而加大基金调控力度和增强抗风险能力,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因此,加强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把应收费款全额收缴入库,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加强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一有利于确保完成全省社会保险费收入任务。2006年省级养老保险费收入所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比重已达39%,省级养老保险费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将直接影响全省社会保险费收入任务的完成;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向一体化方向转换。缴纳省级养老保险费的大多为行业统筹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不断总结和摸索征缴工作经验,为实现征缴一体化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征缴管理实践中,对遇到的各类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及时进行调查研究,为进一步规范征缴管理体制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把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有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县(市、区)局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促进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健全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制

    (一)对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采取辖区内统管,一级抓一级,属地征收,就地入库的机制。

    (二)凡有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有关市局和县(市、区)局,统一由各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切实管好。

    各市局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1.在省、市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2.根据省局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进行落实分解,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协调。

    3.负责本辖区内省级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督、培训,费源调查等。

    各县(市、区)局的工作职责为:

    1.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登记,缴费企业分类认定、缴费变更、缴费注销。

    2.按照上级下达的征缴计划,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缴费企业费款的征缴和费款的清理清缴。

    3.负责省级缴费企业缴费凭证和信息资料的传递。

    4.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省级缴费企业的管理、业务培训、做好缴费服务。

    5.做好费源管理,搞好缴费评估,加强费源监控和费源分析,并按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三)各有关县(市、区)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加强征管,严格执法,健全制度,确保应收费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围绕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恪尽职守、不徇私情,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面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运用现有规定为缴费单位排忧解难。

    (二)各县(市、区)局和管理人员,要坚持依法、依率计征费款,做到及时、足额、安全,杜绝虚收、惜收等违法现象。

    (三)各县(市、区)局征管人员对缴费单位的申报资料要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征好每一笔费款,防止发生新欠。对历年发生的陈欠要千方百计进行压缩,努力实现无欠费的目标;要严格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分类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省级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的欠费户数和欠费额。

    (四)各有关县(市、区)局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征缴管理制度,包括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违章处罚、收入分析、重点费源监控、工作报告、信息反馈以及分类企业认定管理等制度。

    (五)各有关县(市、区)局必须建立分户资料档案、征收台账、欠费登记底册等,以备查核。

    四、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做好省级社会保险费的信息传递工作

    (一)各县(市、区)局要在每月征期后,对在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信息进行搜集、归类、整理、录入等。

    (二)各县(市、区)局和基层征收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工作,对需向上级传递的信息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防止错票、压票和丢失缴款凭证等现象的发生。  

    (三)各有关市局要每半年对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分析,其中包括:收入进度(影响收入的原因)及收入预测;对遇到的各类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办法及效果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五、树立服务意识,坚持诚信征缴,构建和谐、有序的征缴关系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为缴费企业服务的思想,搞好缴费服务。即以多元化为目标,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提高缴费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全面完善缴费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缴费服务内容,不断拓宽缴费服务领域,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要以信息技术和征管应用系统为依托,积极推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为缴费人提供网上申报缴费、银行缴费等申报方式,实行多方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缴费服务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便捷、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有关市局及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缴费服务办法,做好缴费服务工作。同时各有关县(市、区)局要督促缴费企业配合地税机关搞好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加强对缴费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辅导。

    六、加强监管,严格考核,深入持久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所辖单位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要认真进行监督和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考评和奖励等手段,不断提高省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水平。

    (二)省局从2007年开始,将在负有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局中开展争先创优评比活动,根据年度省级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执行情况、信息资料传递工作、基础工作和临时交办工作等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省局每年对有关县(市、区)局基层征管单位进行年终工作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四)在有省级社会保险费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局基层征管单位中,开展“一无”、“三有”、“三比”、“一提高”活动。

    “一无”、“三有”即:无欠费,有专人管理、有征收台账、有欠费登记台账。

   “三比”、“一提高”即:比完成入库任务、比征缴工作质量、比缴费服务水平,提高执法透明度。

    (五)在所有省级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中开展无欠费、无处罚记录、无少缴漏缴的“三无”活动,省局每年将确定的“三无”企业通过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以资鼓励。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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