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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 文号:晋地税农发[2002]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6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港资企业

                               
                   文号:晋地税农发[2002]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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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长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  (长地税农发[200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1994)10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规定“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你市港资企业山西宝胜电线有限公司承受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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