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税一发[2000]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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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