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10]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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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