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10]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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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