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1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2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