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9]24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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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