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9]2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会,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产业工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区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于2009年元月起在克拉玛依市开展了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对代收工作范围、比例、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使用票据、对帐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