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6]19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9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局、稽查局:
为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核算,规范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收支,进一步加强我局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税款是税法规定有代扣、代收义务的纳税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三代”单位。包括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即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申请领取手续费的各税种。
二、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工作要求。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即“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1”(多栏帐),按税种和代征方式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2”(多栏帐),按户和税种设置,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核算请领手续费数。
登记簿1、登记簿2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上的金额要帐帐、帐表应相符。
各区、县局可以用计算机设帐和记帐。“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与“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一联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以便计会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第二联提供给财务部门。
三、征收局计会科(所)和征收人员审核给付手续费的工作要求。
1、审核。“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入库后,凭入库税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征代扣税款凭证》等)再向税务机关填写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征收人员或计会人员要用“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第三联数据与入库税票查询系统核对;审核无误后填发“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在税票上加盖“代征代扣税款”章戳;“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加盖“征税专用章”。
2、“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税收会计作记帐凭证;
第二联税务机关财务会计作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领取手续费凭证;
第三联纳税人作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手续费的记帐凭证。
3、征收人员或计会人员要将“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序时摆放,按规定的时间移交下一工作环节,第一联转税收会计,第二联转财务会计,第三联退纳税人。
4、填发领据。各区(县)征收局计会科(所)填写“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并盖经办人章戳,区、县局局长签属意见后,代征代扣单位到税务机关财务部门办理支付。
5、帐簿。各区、县征收局计会科(所)设置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分纳税单位、分税种台帐(可用计算机设置帐簿)。
四、代扣、代收和委托代征单位日常工作要求。
“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2004年、2005年、2006年任何一年的手续费均应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不同年份的应分别逐栏填写。
“三代”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入库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凭入库税票再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章戳。一至三联缴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盖章后第三联退代扣代收单位。“三代”单位凭第三联和税务机关填发的“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办理代征代扣手续费领取。
“三代”单位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执行。
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纳税人不得要求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
五、“三代”单位手续费支付期。
“三代”单位手续费领取时间按季度结清,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手续费金额较少,可按年支付。各区、县局计会科(所)支付手续费时间可确定固定的时间支付。
六、财务部门工作要求。
财务部门支付手续费时要严格审核“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 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审核无误后,付款人在“代征代扣手续费领据”上签章,并支付手续费,支付方法以转帐支票为主。
财务部门用第三联(纳税人领取手续费凭证)做实际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登记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帐簿。
每月15日前,由财务部门将《代征代扣手续费领取明细表》、计会部门提供的“代征代扣税款汇总单”、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同装订,上报市局计划财务处
七、注意事项。
“三代”单位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款、门市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
八、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6月报缴期间,区、县局向纳税人发放“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无“三代”业务的单位,不发放“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2006年7月报缴期间纳税人上报2006年1---6月“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可一张单据分月填写。
2006年8月报缴期间纳税人上报2006年7月之后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后依次类推,逐季或逐月填写。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