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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435
核心提示:文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1-5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

                              

文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

    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

    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一)省局职责

    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

    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

    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3、组织落实和演练快速办理流程,对下级业务处理、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控。

    4、对各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的监控决策系统地市级一户式查询权限提供授权。(南京市局、省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监控决策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一户式查询权限,由省局提供授权)

    (三)主管税务机关职责

    1、成立县(区、市)局后续接收处置管理团队,负责后续接收户的复核、采集。

    2、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置“营改增”综合受理专用窗口、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作为“营改增”绿色通道。

    3、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工作方案的具体执行。

    4、对执行方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5、按《“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附件1)要求,做好本地区岗位、权限、人员初始化设置工作。

    三、办理流程

    (一)地税后续移交户办理流程

    1、比对处理

    省辖市局在地税移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产生《“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见附件2),并确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征收方式、是否为共管户、是否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2、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省辖市局下发核实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局“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要求选择不同类别的《核实确认表》,并依据地税移交的相关数据填列关键栏目(原待定户可直接使用前期打印模块中的数据直接打印相关调查表),并到户进行核实确认,完成调查核实采集工作。对于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的,还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开票操作培训,准备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设备发行所需资料。

    3、审核确认

    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问题应退回重新核实。

    4、采集维护

    对经审核确认数据无误的,在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5、税控发行

    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先行安排税控培训、发行工作,同时做好系统数据的同步补录工作。

    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 自行办理户办理流程

    1、基本流程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

    身份确认—选用确认表—到户调查确认—数据审核—数据采集(包括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培训、发行—发售发票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

    身份确认—选用确认表—采集基础信息(登记、税种认定、供票资格等)—发售发票—到户调查确认—数据审核—数据补录

    2、身份确认

    在大厅设置“营改增”试点咨询辅导岗(可由大厅值班长兼岗),预先准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3)、各类《调查确认表》、前期地税移交待定户名册、监控决策系统一户式查询对应权限。

    自行办理户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应由“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人员接待和沟通。主要沟通事项包括:

    (1)查看纳税人携带的办税资料;

    (2)询问纳税人是否已经与国税机关联系,根据前期地税移交待定户名册确认是否为前期移交户。

    (3)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帮助纳税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对不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试点范围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试点范围的,通过监控决策系统一户式权限查询确定是否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和本办税服务厅受理范围。询问纳税人经济类型、地税征收方式、大致经营规模、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领购发票种类等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选用相应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下称:核实确认表),对调查表相关填写内容进行辅导。

    (5)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应发放相关《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表》,留下纳税人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后让其返回,并告知纳税人近期将会有税务干部上门调查。相关调查工作和联系方式转后台调查处理。

    (6)对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本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如携带资料齐全,《核实确认表》基本资料填写齐全,可直接引导至“营改增”专用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对不属于本办税服务厅办理范围的,或相关证件资料不全、无法当场填列《核实确认表》基本资料的,应告知纳税人返回后填列,并提醒纳税人尽快到指定服务厅办理和需携带的资料。

    3、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

    (1)到户调查确认

    对“营改增”咨询辅导岗转来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团队,应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根据纳税人分类,选择对应《核实确认表》(前期待定户的可直接打印)一次性进行调查确认。对于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的,应告知纳税人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开票操作培训,准备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设备发行所需资料。

    (2)数据审核

    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调查核实的《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退回调查人员。

    (3)数据采集

    对经审核数据无误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升级后的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4)税控培训、发行

    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营改增“纳税人,同步进行税控培训发行。

    (5)发票发售

    按规定发售相关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国税一般纳税人的后续流程

    (1)采集基础信息

    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及《核实确认表》,9月25日前受理的,应做好台帐,待CTAIS2.0正式环境升级后,通过【营改增通用受理岗】相关模块补充采集,同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相关证件及办理领购发票等相关事宜;9月25日之后,当场采集。

    共管户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税种认定、发票供票资格核定等;

    非共管户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供票资格核定。

    (2)发票发售

    按规定发售相关发票。

    (3)到户调查确认

    受理人员当场办结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团队,调查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按省局前期“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4)数据审核

    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前期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调查核实的《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退回调查人员。

    (5)数据补录

    对经审核确认数据无误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升级后的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通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四、操作路径

    (一)“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

    主要用于地税后续移交户及自行办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快速采集录入通道,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采集维护。该岗主要包括下列功能:

    (1)税务登记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税务登记表】相应模块录入。

    (2)税种认定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税种登记(改征增值税)】模块录入,注意核实预算分配比例、收款金库、征收品目,保证数据录入准确。

    (3)发票供票资格核定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录入。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模块录入。

    (5)银税协议签署

    对于共管户,无需办理;对于非共管户,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银税协议维护】模块录入。

    (6)一般纳税人认定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05增值税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0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或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流进行录入。

    (7)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4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录入。

    (8)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认定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31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注意:不通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操作;需先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文书流)。

    (9)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

    (10)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批

    【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00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17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进行审批。

    (11)网络开具

    对于需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的,批量开通。

    (12)网上申报

    对于需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税务端(综合业务平台)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二)“营改增”通用受理岗

    主要用于自行办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快速受理通道,操作人员为“营改增”专用窗口受理人员。该岗主要包括下列功能:

    (1)税务登记

    【营改增通用受理岗】→【税务登记表】相应模块录入。

    (2)税种认定

    【营改增通用受理岗】→【税种登记(改征增值税)】模块录入,注意核实预算分配比例、收款金库、征收品目,保证数据录入准确。

    (3)发票供票资格核定

    【营改增通用受理岗】→【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录入。

    (4)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认定

    【营改增通用受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31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5)网络开具

    对于需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的,当场开通。

    (三)“营改增”通用采集岗

    主要用于自行办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国税一般纳税人的快速采集通道,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采集维护。该岗主要包括下列功能:

    (1)税务登记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税务登记表】相应模块录入。

    (2)税种认定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税种登记(改征增值税)】模块录入,注意核实预算分配比例、收款金库、征收品目,保证数据录入准确。

    (3)发票供票资格核定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录入。

    (4)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认定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31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5)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模块录入。

    (6)银税协议签署

    对于共管户,无需办理;对于非共管户,通过【营改增通用采集岗】→【银税协议维护】模块录入。

    (7)个体定期定额核定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2 核定类;文书小类“250111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和“250201 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8)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

    (9)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批

    【营改增通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00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17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进行审批。

    (10)网上申报

    对于需要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税务端(综合业务平台)开通网上申报功能。

    五、辅导培训

    (一)政策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对后续接收户应做好相关“营改增”政策宣传,明确告知因“营改增”带来的涉税事项变化。

    (二)软件培训

    1、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

    在后续接收户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对于纳税人未使用过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操作培训,并发放相关操作手册。

    2、网上办税服务厅

    未使用过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的后续接收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操作培训,发放相关操作手册。

    3、其他相关系统

    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系统培训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跟踪落实

    (1)专人专岗

    县(区、市)局处置团队成员,必须专人专岗,不得变通及下放人员权限。

    (2)记录台账

    “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人员负责前来办理“营改增”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处置情况的记录;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负责对后续移交户、自行办理户审核、采集情况的记录;“营改增”专用窗口受理人员负责对自行办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理、采集情况的记录。台账格式见附件4。

    (3)跟踪督导

    各处置岗位人员应定期将台账报送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加强对“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过程的跟踪,对存在问题的岗位,及时进行督导,确保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流程运用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后续接收纳税人申请涉税事项时,可使用绿色通道中总局模块或文书流进行办理,不需使用江苏工作流。

    (三)终止时间

    考虑到2012年10月1日后,后续接收纳税人逐渐减少,方案终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

    2.“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

    3.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4.“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台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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