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318
核心提示: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0-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

                              

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0-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 71号)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2年9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或认定。

  凡属于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凡属于审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制作《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二、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试点纳税人,凡符合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需备案或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并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享受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需要进行优惠资格备案。

  四、除不需要报批、备案的项目外,纳税人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五、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备案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二:报批类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