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克市地税发[2009]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4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石油税收征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令第〔147〕号)第八条有关简易集贸市场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对简易集贸市场的界定标准,即“只有顶棚和简单货柜架,或无售货柜架,但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经各区地税局对辖区内市场的调查、审核,并上报市局审议研究,以下市场为简易集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序号 市场名称 市场所有人或管理人 所在区
1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克拉玛依市绿丰盐业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区
2 花鸟鱼市场 克拉玛依亚东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区
3 南泉市场 新疆石油管理局物业管理总公司 克拉玛依区
4 鑫塔水果蔬菜批发市场 克拉玛依市鑫塔有限责任公司 白碱滩区
5 明珠市场 独山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独山子区
6 汇民市场 新疆天山石化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山子分公司 独山子区
以上市场中的房屋用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用地,以及其他不符合自治区地税局有关简易集贸市场界定条件的用地,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农副产品批发批发市场的地下菜窖、花鸟鱼市场的地下花房等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各局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2007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