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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昌吉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文号:昌州地税函[2009]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5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文号:昌州地税函[2009]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5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地税部门对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缴纳,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在今年征收期一次性补征。

    附件:昌吉回州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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