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并地税税一发[2004]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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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