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2]1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1-21
车辆购置附加改为车辆购置税后,纳税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车辆价值,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扣除。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