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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伊犁州地税局、伊犁州保险行业协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独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

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独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新地税发〔2009〕312号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及具体操作方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新地税发〔2009〕312号《通知》要求,决定成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不断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质量。领导小组组长:李卫国(州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副组长:史建设(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成员:杨鸿博、何玲(州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马金丽(州保险行业协会)。

    二、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新地税发〔2009〕312号《通知》要求去操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自治区地税局、各地地税局与新疆保监局、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每年至少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的要求,从2010年起,今后的每年3-4月份,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关于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伊州地税函[2002]86号)要求,开展一次车船税代收代缴专项检查工作。

    三、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或纠纷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312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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