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9]3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3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新的车船税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先后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7]33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231号)等文件。文件执行以来,各级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加强协调和配合,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逐步理顺,代收代缴车船税收入增长迅速,为堵塞征管漏洞,服务纳税人缴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车船税征收方式
全区车船税(船舶除外)统一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地方税务机关和其它部门不再直接征收。
二、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
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机动车辆投保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同 同 每月20日前申报时缴纳车船税解缴车船税税款
⒈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投保人(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及时缴纳当年的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应与购买“交强险”的时间保持一致,税款所属期为购买“交强险”的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应按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计算,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应与购买“交强险”的时间保持一致。
⒉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为免税车辆,保险机构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⒊除《车船税条例》规定的减免税外,对其他减免车船税的,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⒋除免税车辆外,投保人(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应缴纳车船税。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需将 “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为止。
⒌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由于车辆报停顺延保险期限而导致推迟投保交强险和缴纳车船税的,不予收取滞纳金,但车辆报停顺延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在下一年度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本年度和上一年度车船税。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当年未缴纳车船税,其滞纳金应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算起,直至缴纳车船税时间为止。
⒍被盗抢、报废、灭失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在缴纳“交强险”的同时已缴纳了当年的车船税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保单,向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重复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可凭完税保单等凭证向购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重复缴纳的税款。
⒎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月并于次月2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保险机构在解缴时应当按要求填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缴款书,解缴税款。
⒏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按5%的标准执行,专项用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等事项。
三、加强车船税政策和管理的宣传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征免对象、纳税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四、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检查工作
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应与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新地税发[200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