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2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5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车船税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办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布置。各区(县)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要求扎实、认真开展此项调研工作,并积极主动与保险、车管等部门联系,以保证调研工作有效开展,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内容详实。
二、2008年及2009年1-4月车船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地税部门征收、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征收车船税的收入、比例等,请填写车船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三、各区(县)局应将调查情况报告于6月3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ftp—税政一处—上传—张芸文件夹)。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车船税税收调研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办函[200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