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哈地税发[2008]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三道岭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石油基地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规定,根据哈密地区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哈密地区税政业务工作会议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哈密区域内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哈密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入库,由地区地税局计财科对各保险公司代扣的车船税,以2007年各县市局车船税收入比例按季划拨各局,具体分配比例为:哈密市地方税务局85%,巴里坤县地方税务局4.3%,三道岭地方税务局3%,石油基地地方税务局7.3%。伊吾县国税局0.4%,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