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克市地税函发[2008]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22
我市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保险机构: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解决代收代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联系协作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各类企事业单位车船税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经办人员应立即电话联系其主管地税机关协调解决,不得只办理交强险业务而不代收车船税。各区地税局和石油税收征管局的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保险机构反映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各区地税局和石油税收征管局相关联系人员:
石油税收征收管理局:
副局长:彭学庆 6229004(办) 13909903456
负责人:齐 伟 6891350(办) 13519908676
克拉玛依区地税局:
副局长: 吴文军 6236058(办) 13999500612
负责人: 张 婧 6230163(办) 13579510075
白碱滩区地税局:
副局长: 寇恒革 6982125(办) 13909902909
负责人: 高 维 6916209(办) 13629973516
乌尔禾区地税局:
副局长: 陈 粤 6961129(办) 13031396118
负责人: 彭俊江 6962801(办) 13999319100
独山子区地税局:
副局长: 杨新霞 3655029(办) 13565576688
负责人: 张 萍 3684466(办) 13999219815
二、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体工商业户和自然人车船税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各保险机构应当首先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仍拒绝缴纳的,应复印其身份证、记录联系电话、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信息,并于次月20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和以上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克拉玛依区地税局(直接在独山子区办理交强险的除外)。对属于白碱滩区地税局、乌尔禾区地税局、独山子区地税局所辖地区的自然人,由克拉玛依区地税局将信息传递给市局安排处理。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