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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函[2008]2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17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

文号:新地税函[2008]2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宣传,做好纳税服务,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

    (一)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缴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此外,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车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培训和辅导,使他们熟悉车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内容与相关的征管规定,掌握扣缴的方式和程序。及时将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车船税的法规、政策告知保监、保险机构,协调解决好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质量。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协会)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关于各地反映的《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的管理使用等问题,要防止随意发放;目前区局正商自治区保监局协调解决。

    二、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使用问题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仍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而不能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目前征管软件系统中没有《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套打格式,各地可以采用Excel制表方式进行套打,也可自编小软件进行打印。

  (二)关于新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发[2007]339号转发)的规定,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三)关于“交强险”保单使用问题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的规定,在“交强险”的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各地地税机关应主动协调好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避免公安交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产生误解和工作程序上的冲突。应做到公安交管部门见到已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视同见到车船税税票;见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视同见到《减免税手册》,给予办理车辆落户、检验手续。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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