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7]39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3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21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税收宣传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积极行动,对《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并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及车船税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车船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等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的相关政策、法规。除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外,在办税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张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利用版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尤其要做好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宣传工作,同时做好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宣传工作。
二、 摸清税源,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开展调查,摸清本区(县)车船的税源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掌握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车船税的征管情况,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并将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全年车船税的征管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三、做好车船税征收衔接工作
1、凡2007年8月1日以前已按原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凡今年应缴纳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从2007年8月1日以后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新政发[2007]41号)缴纳车船税。
3、对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新政发[2007]41号)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4、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享受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月1日前不论其享受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停止享受该政策,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车船税征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税政一处联系。
四、 关于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问题
为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我市暂维持现有的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办法。请新市区地方税务局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进行宣传,并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00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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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