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8]4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5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协作配合,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同时,一方面做好与保险机构的协作与配合工作,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做好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协调工作,避免公安交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程序上的冲突,应做到公安交管部门见到已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视同见到车船税税票;见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视同见到《减免税手册》,给予办理车辆落户、检验手续。
二、有关《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问题
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仍需要另外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缴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加盖《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而不能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要求开具、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