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10]10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1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西气东输二线工程新疆段预审占用农用地81.3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22.6公顷),未利用地134公顷。该工程新疆段西起霍尔果斯口岸,东至哈密星星峡,依次经我区霍城县、博乐县、精河县、乌苏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沙湾县、石河子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鄯善县、哈密市等15个县市。沿线设霍尔果斯首站、精河、乌苏、呼图壁、乌鲁木齐、鄯善、哈密三道岭、哈密烟墩等8座压气站和吐鲁番进气阀室1座。
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农用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各相关地区地税局及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均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配合并认真做好征管工作。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