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23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独工业园地税局,口岸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协作方面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项目投资信息。不能因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直接征收管理而放松或放弃管理,要视同正常纳税人一样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积极主动与国土、林业、草原等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当地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第一手资料,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
二是抓住重点税源,不放零散税源。及时了解大型工程招标、立项、审批、开工情况,准确掌握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及占用土地的性质,特别是,针对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事宜。
三是加强减免税审核把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耕地占用单位上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派专人实地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
附件:1、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新地税发〔2010〕45号)〕文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3、耕地占用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