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10]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0月21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局务会精神,制定《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2. 耕地占用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征缴操作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及油气田企业占用耕地,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以下简称直征局)为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直征局代征建设营业税项目);所属的油田地方税务局(所)为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占用耕地从事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和油气田企业,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减免事项等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纳税人用地划分标准和实际用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及代征的其他税款,由征收和主管地税局按属地原则划转税款所属县、市地税局。
五、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用税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直征局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境内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信息,主动与相关国土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信息,核实用地人用地信息,建立耕地占用税信息登记资料。
(二)铁路、公路、水利、管道运输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或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动向直征局提交建设用地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包括建设用地土地确权认可书、零时用地批准文件、建设计划工期资料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勘测、评估的涉及各县、市耕地面积等实际用地相关资料。
(三)耕地占用税征缴时限以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准,征缴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可采取预征和建设工程结算前清缴相结合的办法。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时,按批准用地计算、征收、解缴,预征耕地占用税款应占应缴税款8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建设工期内土地管理部门发放证件前清缴完毕。
(五)直征局对代征的耕地占用税,建立代征划转耕地占用税台账,及时按征收同比例向税款所属县、市地税局划转。
六、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各油田地方税务局(所)应与涉油地区属地地税局关加强耕地占用税信息联系和工作配合,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各级政府对自治区境内油气田企业占用耕地建设工程规划所提供的信息,主动与相关国土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具体相关信息,建立建设用地单位耕地占用税信息登记资料。
(二)属地地税局负责与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通知油气田企业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前,应及时将耕地占用信息通报属地地税机关。
(三)属地地税局负责受理油气田企业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资料,核实油气田企业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应适用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确认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额,并在耕地占用税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审核人签名,3日内将企业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反馈油田地方税务局(所)。
(四)油田地方税务局(所)应当按照属地地税局审核确认的应缴耕地占用税税额,自收到纳税申报表之日起2日内通知油气田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将开具的税收完税证返还油气田企业。
(五)油气田企业获准占用耕地,在收到涉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油气田企业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耕地用途或者耕地权属变更,造成耕地的停耕、闲置、封闭、预留、储备的,应当向属地地税局提交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七)油气田企业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占用耕地原状,应向油田地方税务局(所)提出申请,经油田地方税务局(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2日内将申请资料反馈属地地税机关核实,双方在《耕地占用税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栏和“属地地税机关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审批意见,由属地地税局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退税手续。油气田企业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办理程序参照本条规定。
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