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8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独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关于统一城建税税率的请示》(新伊销石油函字[2010]1号),对我们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号)有异议,反映全疆其他各地州对其设在各县的下属单位按县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执行,而未按照7%征收。
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明确如下: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不适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销售分公司设立在县、城镇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按5%的税率征收。此前已征收的不再退库,未征收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新疆地税局关于调整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9号)